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丧尽家财,无本可据
丧尽家财,无本可据
出自宋代
释安永
《
颂古三十一首其六
》
丧尽家财,无本可据
。
赤手杀人,弥天罪过。
作者释安永简介
释安永(?~一一七三),号木庵,俗姓吴,闽县(今福建福州)人。弱冠为僧,未几谒懒庵于云门。懒庵徙怡山,命为首座。后继席。孝宗隆兴二年(一一六四),居干元,迁黄檗。又三年,移住福州鼓山寺。干道九年卒。为南岳下十七世,西禅懒庵鼎需禅师法嗣。有《木庵永和尚语》,收入《续古尊宿语要》卷五。《嘉泰普灯录》卷二一、《五灯会元》卷二○、《续灯正统》卷一○有传。今录诗四十六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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